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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起企业年检正式取消 4大亮点解读

发布时间:2014-02-25 22:05 来源: 本站 阅读量:
企业年检正式取消,将会带来哪些影响?
 
 亮点1
 
“年检”改“年报”
 
不报告将入黑榜
 
对于企业来说,以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检“是件大事”。其间,工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,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。
 
新出台的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》提出,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。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,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。
 
企业“年报”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(发起人)缴纳出资情况、资产状况等,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。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,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、财政、海关、税务等有关部门,形成“一处违法,处处受限”。
 
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,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。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,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;超过3年未履行的,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“黑名单”。
 
亮点2
 
“门槛”成本降低
 
可以“一元钱办公司”
 
此次改革进一步放松了企业准入条件的管制,对于创业者而言,意味着注册公司“门槛”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。这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来说无异于打了一剂强心针。
 
根据改革方案,公司、公司股东(发起人)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,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,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“一元钱办公司”。
 
还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(发起人)的首次出资比例,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“零首付”。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,对于高科技、文化创意、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提高知识产权、实物、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,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。另外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,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(发起人)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,提高公司股东(发起人)资金使用效率。
 
亮点3
 
金融机构监管
 
27个行业资本实缴登记
 
改革后,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。在进行公司登记时,也无须提交验资报告。
 
不过,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、证券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保险公司、直销企业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、典当行、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,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。工商总局表示,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,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,以维护金融稳定。
 
记者注意到,改革方案还特别提出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,将违反认缴义务、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“重点监控名单”,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。
 
亮点4
 
住所登记简化
 
违建内不得搞经营
 
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。现实中,很多企业,特别是小微企业、初创企业、新业态等,对住所(经营场所)的要求很低。工商总局表示,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,简化登记手续,放宽住所(经营场所)条件,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。这样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,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。
 
但是对住所(经营场所)的条件不能“一刀切”,作出统一规定,而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,按照既方便注册、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的原则,作出具体规定。
 
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说,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,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,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,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;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,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,造成民事纠纷。“在住所(经营场所)规范管理方面,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。”
 
工商部门将根据投诉举报,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。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(经营场所),或者利用非法建筑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规划、建设、国土、房屋管理、公安、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;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,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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